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天津南开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流程](http://oss.huangye88.net/live/2020/05/08/ef0644d101d2ceea48dc305db74016bf.jpg)
在网上经营图书能否获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答:一、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零售两种。若申请办理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到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理,若申请办理出版物零售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到当地的区文体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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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答:(1)申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发行)零售业务的证照,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文体局办理,需要提供如下的材料:1、申请报告(网店的网络地址);2、法人身份证;3、工商核准企业名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5、经营者的学历证明和职业证明;6、经营场所的方位图和平面图。
(2)网上开店经营出版物,要有固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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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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